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少儿防溺水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HILDREN FANGNISHUI ASSOCIATION,缩写:CCFA。
第二条 中国少儿防溺水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由爱好、支持和从事少儿防溺水相关的专业人员、团体和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行业性、全国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团结和组织全国从事少儿防溺水工作者和爱好者,以及支持少儿防溺水项目的国内外社会各界人士,以普及游泳知识、提升自救技能、增强防溺水意识等为建设发展初心,持续提升少儿、家长、学校和社会对防溺水知识、技能的认知度和重视度,提升安全意识、筑牢防溺屏障。以公益性和专业性为建设宗旨,助力全民防溺意识的提升,创造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香港。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有关少儿防溺水行业标准的制定、资质审核、资格认证、人员培训、项目论证等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 组织开展行业调查、政策与理论研究,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交少儿防溺水行业的调查报告、全面反映少儿防溺水行业存在的发展情况、问题及建议。
(三)协调本协会的内外关系、促进协会内外部的横向理论交流和经济联系,加强同行业的合作,促进会员间信息交流与合作。
(四)与政府、学校合作,举办走进校园活动,全面提升少儿防溺水意识,通过构建“政府+行业+校园+家庭+社会”多方位联合的防溺水体系,提升防溺水工作的全面性、扎实性和落地性。
(五)组织举办赛事等活动,以公益行事业,提升防溺水工作的宣传力度和广度。
(六)办理会员注册入会和变更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中国少儿防溺水协会官方网上发布会员公告;
(四)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团体技术指导和咨询等服务的优先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并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经本会认可,即可注销其会员资格。
会员如果1年内不按时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将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处,是中国少儿防溺水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根据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和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协会会长担任。
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对本会工作作出重大贡献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称号或担任顾问及名誉职务,任期视情况而定。
对长期与协会合作并为游泳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及社会人士,可特邀担任协会领导荣誉职务。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按照规定设立若干分支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将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七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旗、会徽图案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和使用。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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